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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整治全省建造师违法执业!严查社保、“人证分离”!

发布时间:2024-07-25 14:15:26浏览次数:4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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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启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与此同时,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5月20日起,对全省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开展排查整治!

01

整治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二)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三)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四)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五)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六)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八)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九)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02

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地住建部门组织企业、人员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在7月10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需汇总并上报自查情况。

调研督导阶段(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随机检查。检查重点是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和人员,各地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文件原文如下:

0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24〕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加强注册建造师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注册建造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工作。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的注册建造师。

二、整治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

(二)在不同单位重复注册的;

(三)社保关系不在注册单位的;

(四)在注册单位缴纳社保不连续的;

(五)本人不在注册单位工作,人证不符的;

(六)超出注册证书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一年内重新注册2次及以上的;

(八)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履职、“人证分离”的;

(九)担任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随意更换的。

三、整治方式及时间

(一)自查自纠(5月20日—6月30日)。各地开展自查,凡存在上述情形的,各地住建部门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7月10日前,市(州)住建部门汇总辖区内自查情况,填报《市(州)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上报省厅建筑管理处。

(二)调研督导(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各市(州)住建部门随机抽取不同类别的注册建造师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因人员证书问题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三)处理处罚(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逾期仍未整改的,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住建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督促辖区内企业、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相关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二)依法从严查处。要遵循“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人员和企业,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涉及撤销注册许可,提请注册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

(三)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各地住建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市(州)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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