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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总监被处罚,住建部最新处罚公告!监理人警示学习!

发布时间:2024-10-23 15:21:38浏览次数:4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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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官网

--------------以下是正文--------------

10月11日,住建部连发3条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公告,监理同行们警示学习!

建督罚字〔2024〕112号

冯某:

  2024年3月7日,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万元。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宣政复〔2024〕2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管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建督罚字〔2024〕111号

李某:

  2023年8月31日,安徽省长丰县海杨庙食品产业园A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根据《关于长丰县湖北茁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23〕8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未全部到位,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之规定;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风险辨识不到位,施工作业中临边安全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建督罚字〔2024〕106号

韩某:

  2023年12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宽城区金都小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1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府批复〔2024〕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工合同》不知晓,未对合同进行审查,不清楚现场施工人员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动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作业,仅采取现场清场的处理方式,未给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虽然对事发作业点地下车库进行巡查,但未能发现事故地沟内有作业活动;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未按要求向涉事项目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资料管理不规范,旁站记录、工程平行检验记录、联合检查记录、监理通知单和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细则报审表、检评记录、施工现场巡视检查记录存在代签字现象;对监理员履职情况不清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未发现地沟设计图纸漏项;在施工图纸变更,蓝图未出的情况下,未发现施工方已开展地沟施工作业活动。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6号),你于2024年7月19日签收,并提出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我部决定不采纳听证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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