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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发布时间:2024-07-25 14:20:50浏览次数:38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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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6月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则》共六章三十四条,要点如下: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核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开展现场评定。

三种情形,应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第九条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工程,市级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

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单位等,落实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第十条 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相关阅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建立省级、市级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市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家库,并负责监督管理。

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相关阅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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